第三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和方法,宣傳國家的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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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必須經過考核,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具備負責安全衛生生產和處理事故的能力。車間主任、工段長、現場指揮人員和安全技術干部應當接受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程和勞動保護知識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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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勞動保護知識教育。 新進人員(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季節工、實習人員等)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衛生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操作。調換新工種及恢復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重新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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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衛生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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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對從事化工、燃氣和在缺氧、有毒、有害環境中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異常狀況處置、急救、搶救方法的教育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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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必須按照國家有關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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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技工學校、職業學校和就業培訓中心應當開設勞動保護課程,對學生進行勞動保護知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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