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企業和個體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離退休人員代表組成的市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對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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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遵守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市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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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依法對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 , 企業和個體勞動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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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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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 ,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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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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