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立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專利信息數據庫,促進專利信息的傳播、開發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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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監測本地區重點行業、支柱產業和重點技術領域的國內外專利狀況,建立專利預警通報制度,指導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企業建立專利預警與應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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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等行政部門應當將擁有專利的質量和數量,作為財政資金支持的研究開發、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化等項目立項和審批的重要條件,作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等認定和考核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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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專利管理部門組織專利技術風險審查: (一)涉及專利技術的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 (二)涉及重要專利技術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引進項目、重大合資或者合作項目; (三)涉及重要專利技術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并購、重組、轉讓、破產清算項目; (四)國有企業、科研機構重要專利技術進出口; (五)涉及專利技術且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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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專利權資產評估: (一)以專利權作價出資,成立公司的; (二)以專利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專利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專利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專利權的; (六)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間收購、置換或者接受出資涉及專利權的; (七)國有企業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使用專利權,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其他依法需要進行專利權資產評估的。 財政、國有資產監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專利管理部門指導、監督專利權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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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專利登記簿副本,屬于專利權實施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還應當同時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有效證明: (一)專利技術或者專利產品申請政府獎勵; (二)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申請政府財政資金支持; (三)在展覽會、交易會等展會活動中,參展商在產品、展板或者宣傳資料上標注專利標識; (四)標注專利的商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市場流通領域銷售; (五)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設計、制作、發布專利廣告; (六)需要提供專利有效證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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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專利交易、代理、咨詢、評估等專利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和經營。未依法取得專利服務資質的機構和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專利服務。 專利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二)出具虛假報告; (三)與當事人串通牟取不正當利益;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其商業秘密; (五)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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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專利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假冒專利及侵犯他人專利權的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檔案,將有關信用情況通報信用主管部門,并與省信用數據交換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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