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少于15 年,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勞動者達到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少于15 年,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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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在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下簡稱統賬結合制度)前參加工作(含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前為企業職工的個體勞動者),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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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上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 。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確定的相應計發月數。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職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的乘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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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本人退休時全省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職工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制度開始到本人退休時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職工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總額除以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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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和個體勞動者達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年齡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對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應當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體業者,應當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前參加工作,實行統賬結合制度后達到退休年齡的企業職工,除按照規定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外,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半月的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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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享受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離退休人員和個體勞動者,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原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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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因企業破產等國家政策允許提前退休(含退職、不含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基本養老金相應減發,每提前一年,減發其過渡性養老金的2% 。減發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辦法 , 按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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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企業職工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企業職工退休后死亡,個人賬戶儲存額未領取完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中從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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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個體業者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或者余額,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尚未領取或者未領取完個人賬戶儲存額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發給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中從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劃轉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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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憑有關證明,經本人申請,可以把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本息一次性支付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劃轉記入個人賬戶部分,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企業離退休、退職人員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 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基本養老金,不再享受調整基本養老金所增加的待遇 , 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已經享受基本養老金的個體勞動者出國或者到香港、澳門、臺灣定居的,每6個月提供一次生存證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繼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直至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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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代辦單位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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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分別按比例從個人賬戶儲存余額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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