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建立工會的單位,按每月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繳工會經費。工資總額的計算,按國家統計局的統一標準執行。 單位建立一年后,經幫助指導仍未建立工會的,單位應當自下個月起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級工會繳納工會籌備金。該單位工會建立后,上一級工會應當將籌備金按照有關規定返還給該單位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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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單位,應當把工會經費納入承包、租賃費基數寫入合同條文,并依法撥繳工會經費。 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財政部門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并足額向該機關工會和事業單位工會劃撥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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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和單位對工會開展的重大活動,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或單位委托工會承辦的活動,其經費應當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或單位承擔。 貧困縣、民族自治縣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地方總工會每年給予一定的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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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單位,應當為工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和活動場所,工會對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 工會的財產、經費以及國家和單位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除應當由工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外,不得凍結、查封、扣押或作其他處理。 企業破產時,企業工會的經費和財產不得納入破產財產,應當由上一級工會與企業工會共同清理后移交上一級工會。 企業破產清償時,應當將企業所欠撥的工會經費列入破產清償順序,清償所得的經費按規定的比例上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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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的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并按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自主管理經費。 工會經費的使用按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上級工會應當對下級工會的經費和財產,加強審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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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各級工會興辦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注冊登記,依法辦理法人營業執照,合法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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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工會合并,其經費、財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分立,其經費、財產按建會職工人數比例分割;工會撤銷,其經費、財產由上一級工會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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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和編制在地方總工會的產業工會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享受養老保險、公費醫療和離退休等待遇方面,與國家機關或同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同等對待。其所需費用,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單位負擔的部分納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統一支付,未實行社會統籌的,由同級財政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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