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我市建立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重病醫療費用補助制度,幫助參保人解決部分高額醫療費用。參保人按規定參加高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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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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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能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或者采取其它形式適當減輕本單位職工的醫療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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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保障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同級財政補貼。 一至六級(含六級)革命傷殘軍人和傷殘人民警察在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享受醫療補助待遇,醫療補助的資金來源、補助辦法和標準按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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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繼續承擔其職工有關健康體檢、婦女保健、計劃生育、公共衛生預防、勞動保護等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醫療衛生保健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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