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經辦機構每年的經費收支預算(含申請使用的調劑金,下同。),年初經行政辦公會研究后,于1月底前將預算報告及說明書一并上報市級農保機構;市級農保機構審核合格后進行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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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經辦機構根據上級部門實際批復的預算,統籌安排全年各個時期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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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基金戶與經費戶之間劃轉管理費和調劑金的原則是:保證經費戶“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期末賬表不得出現收支倒掛或巨額結余現象,以避免積壓大量資金、影響資金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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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基金戶與經費戶之間劃轉管理費和調劑金要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經費戶會計于期末結賬前,匡算本期的開支情況;
(二)將需要劃轉的款項,提前5天以上填報《轉撥管理費申報單》或《轉撥調劑金申報單》(各一式三聯:一聯存根、二聯基金、三聯經費,格式附后。);
(三)送稽核人員審核;
(四)報法定代表人簽字;
(五)交基金戶會計;
(六)基金戶會計于期末前足額撥付到經費賬戶;
(七)基金戶和經費戶會計各自依據《轉撥管理費申報單》或《轉撥調劑金申報單》及其他有關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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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經費開支實行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一枝筆簽字制度,不經法定代表人簽字的開支一律不得入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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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每年年末15日之內將當年的經費決算及財務分析報告上報市級農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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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預算和決算總額按本辦法中的第四部分“經費調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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