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用人單位辦理調干業務應先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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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本市依法注冊、登記、批準成立且正常運作的各類法人機構和具有用人自主權的其他組織均可以申辦人才引進立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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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中央及各省駐深單位和企業、市國資委直屬企業申請的調干業務,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國有企業申請的調干業務,在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其他用人單位在辦理人才引進立戶登記時可自主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或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調干業務,此選擇須與辦理接收畢業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的業務保持一致,且不得同時選擇在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和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人才引進業務。 接收留學人員業務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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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以個人身份申請的調干業務,市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辦理;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的,由區人力資源部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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