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本市政府部門間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支持業務協同,加強動態監管,優化辦事流程,提高政府部門的監管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信息辦等四部門《關于開展企業基礎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國信辦〔2005〕10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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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法人基礎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辦理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等登記業務中產生的與法人有關的具有基礎性、基準性、標識性和穩定性的信息。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經濟實體組織的基礎信息,根據本市實際情況納入本辦法所規定的共享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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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與法人單位管理相關的行政機關提供相關法人基礎信息,供本市各區、縣級市政府及市政府所屬行政機關通過電子化、網絡化的方式共享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時共享法人基礎信息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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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行政機關之間共享法人基礎信息,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的需要,通過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行無償共享。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一數一源”原則,依法分別采集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法人基礎信息,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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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行政機關之間進行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應當保障共享信息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法人基礎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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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信息化辦公室為市法人基礎信息共享指導、協調和監督機構,負責法人基礎信息共享的日常工作,負責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的規劃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共享技術標準制訂工作。 市信息化辦公室指定市機關信息網絡中心負責廣州市電子政務數據中心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和法人單位基礎信息庫的建設、日常維護和安全保障工作。 提供法人基礎信息的行政機關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法人基礎信息共享的日常工作,按時、按質、按規定提供本部門法人基礎信息,參與法人基礎信息目錄的編制,對有異議的數據進行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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