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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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以及戶籍地或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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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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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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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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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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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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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作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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