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在規定時間內,用人單位及其參保職工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后,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享受大病救助陵療保險待遇。 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停止時,大病救助醫療保險待遇自動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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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職工在一個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所發生的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市人壽保險公司按應結算費用 90 %的比例予以償付,最高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度 1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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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職工向市人壽保險公司申請領取大病救助保險金時,須提供以下證明和資料: (一)申請書; (二)大病救助保險卡; (三)所在單位和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出具的證明; (四)參保職工或受益人身份證; (五)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治療費、醫藥費收據或費用分割單; (六)診斷證明、病歷和出院證明; (七)其它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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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符合賠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市人壽保險公司須在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提出申請后 20 日內賠付。 參保職工因患大病,在醫療終結前個人墊付的醫療費用數額較大,或個人墊付確有困難的,可由市職工醫療保險管理處出具證明后,向市人壽保險公司申請預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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