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普及優生優育、生殖健康、避孕節育科學知識,建立健全孕情檢查、孕產期保健、隨訪服務制度。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凡患有醫學上認定不應生育的疾病的禁止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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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以避孕為主,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避孕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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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為育齡夫妻免費提供下列屬于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孕情、環情監測; (二)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三)人工流產術、引產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四)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 (五)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和治療。 前款規定所需經費,參加了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從生育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開支;沒有參加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但有用人單位或者雇主的,由用人單位或者雇主支付;無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經費中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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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所需的避孕藥具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免費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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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接受絕育手術的育齡夫妻,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再生育的,可以施行復通手術。施行手術所需的經費,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途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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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診斷、鑒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管理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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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計劃生育科研部門以及承擔計劃生育科研和技術服務工作的有關單位,開展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推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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