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調處組應當對辦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行口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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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口頭審理前,調處組成員應審閱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擬訂審理提綱,將口頭審理通知書提前3個工作日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口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并予網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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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調處組應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閱卷后填寫閱卷記錄: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是否與請求書、答辯書、專利證書、證照批件中的名稱相符,當事人提交的證照批件是否有效,是否具有糾紛處理主體資格; (二)處理請求是否明確,處理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答辯是否明確具體,是否提出無效、中止請求并辦理了有關手續。對申請中止的請求,調處組應進行合議,分析研究是否應該中止。對需要中止的案件,應填寫中止案件審批表,交處(科)長審核,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中止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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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口頭審理前由調處組組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明確下列問題: (一)案件爭議焦點、口頭審理的方向和重點; (二)舉證、質證的范圍(可以開列庭審證據明細表); (三)口頭審理的順序和步驟; (四)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和有關專業技術知識; (五)口頭審理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及應對措施; (六)調處組成員的配合與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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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口頭審理應該公開進行,但根據法律法規等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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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口頭審理由調處組組長主持,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宣布審理案由和依據; (二)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及代理人身份,確認其是否具有參加口頭審理的資格; (三)宣布審理紀律:在口頭審理過程中,未經調處組組長許可不準拍照、攝像、錄音;未經主審員許可不得發言,不得隨意打斷對方發言;發言中,不得使用侮辱性和攻擊性語言;未經調處組同意當事人不得中途退場;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高聲喧嘩;停止使用移動通訊工具;審理場所禁止吸煙。 (四)告知當事人在專利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享有如下權利: 在專利紛處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請求人有放棄、變更處理請求的權利,被請求人有承認或反駁請求人的處理請求或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權利;雙方當事人有收集、提供證據,申請調查取證,對證據進行鑒定或勘驗,在審理中對對方所提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有對調處組成員提出申請回避的權利,但須說明理由;有請求調解的權利。 當事人負有如下義務: 當事人應按知識產權局口頭審理通知書確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參加審理,無正當理由拒不到達或未經調處組同意中途退出的當事人,是請求人的,按自動撤回請求處理,是被請求人的,依法缺席處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雙方當事人應在調處組規定的時間內,提供相應的證據,不提供或不按時提供相應證據的,承擔主張不被調處組支持的后果;當事人提交外文證據時應附中文譯本;當事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如實陳述事實,主動履行調解協議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 (五)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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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口頭審理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階段先由請求人陳述處理請求的主要內容,再由被請求人陳述答辯書的主要內容。 2、調查應圍繞有爭議的事實進行,調處組歸納爭議焦點和審查重點,組織當事人圍繞爭議進行舉證和質證。 調查可按下列順序進行:請求人出示證據;被請求人進行質證;被請求人提出反證;請求人進行質證。 調處組調取的證據由主審員當庭出示,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質證可以采取“一證一質”或“一類一質”的方式進行,也可以在全部舉證完畢后一并進行。 調處組根據當事人請求或認為需要當事人進一步補充證據的,應要求當事人在合理時間內補充證據。當事人補充證據后,需要質證的,通知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在當事人質證的基礎上,調處組認為條件成熟的,可以根據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確認證據的證明力,當庭對證據作出能夠認定或不能認定案件事實的認定結論。 3、辯論可以在調查結束后進行也可以與舉證、質證交替或穿插進行;辯論可以分階段、分問題進行,也可以在調查結束后一并進行。 4、在雙方當事人的辯論意見表達完畢后,主審員宣布辯論終結,由雙方當事人作最后意見陳述。在當事人沒有新的意見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堅持原有意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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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口頭審理結束后由參審員將口頭審理的全部活動內容記錄為調處筆錄,交雙方當事人審閱并逐頁簽名,當事人發現有記錄差錯、遺漏的地方,應允許進行修改,并在修改處簽字并捺印予以確認。 調處組成員應在調處筆錄末頁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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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口頭審理時,調處人員不得接打電話,隨意出入審理廳。調處人員的語言及舉止要規范、準確、得體,注意力集中,提問時應使用中性語言,避免隨意性、傾向性,避免發表個人意見或調處組未考慮成熟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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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調處過程始終,但為了保證口頭審理程序的完整,若非必要,一般不在口頭審理過程中穿插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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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口審階段當事人最后意見陳述發表完畢后,主審員應征得當事人的同意,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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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主審員應根據達成的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查明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協議書的生效條件和生效日期; (五)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六)調處組成員署名。 調解協議書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調解協議書加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公章,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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