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用人單位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ㄒ唬┏^1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ǘ┏^3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1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ㄈ┏^6個月的,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總和的2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同時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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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沒有執行欠薪報告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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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三十七、三十八條之外違反工資支付規定行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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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期間,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被評為先進;國有、集體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晉級晉職,實行年薪制的,不得兌現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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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趧诱咄对V舉報和用人單位工會的提請處理不受理、不及時查處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 。ㄎ澹┬孤杜e報人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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