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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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咨詢服務、提供統計信息、組織村(居)民參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鼓勵成立有關計劃生育的群眾組織,提高群眾進行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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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實行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責任制,設置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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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城鎮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體制。 農村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作為村民自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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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離開原工作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負責;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個體工商業者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城鎮無工作單位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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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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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農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念。 廣播、電視、報刊等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方式,有計劃地開展國情國策和人口知識教育、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及性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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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及時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字,嚴禁弄虛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勞動保障、衛生、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應當互相提供有關數據,實行人口信息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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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申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為其出具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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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證。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計劃生育事業費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確保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的實現。 建立多渠道的籌資體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提供捐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邊遠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給予重點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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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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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對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發給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解決好村(居)民委員會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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