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稱勞動法規)的貫徹實施,維護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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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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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監察,指勞動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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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縣勞動局是各自行政區域內勞動監察主管部門,勞動監察機構負責日常勞動監察工作。 公安、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執行勞動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同勞動部門做好勞動監察工作。 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規的情況實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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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監察實行專門機構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指導工作相結合、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查處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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