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通過獎勵辦公室形式審查的項目(人選)應當在自治區主要媒體和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人選)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30天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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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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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是涉及候選人科學技術貢獻評價或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內容不實等問題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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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將異議材料直接交專業評審委員會或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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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的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的處理由推薦單位或推薦人負責協調,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人選)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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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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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裁決,并將審核、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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