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依照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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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 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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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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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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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機構認為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行政復議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第三人不參加行政復議,不影響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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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申請人、第三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行政復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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