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要納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擠占挪用,也不能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提取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事業經費。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
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銀行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財政專戶的沉淀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并不低于該檔次利率水平。
|
第三十三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但不得提取現金和挪作他用。
|
第三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代表市人民政府對基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
第三十六條
參保人員有權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營情況實施監督,也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本人的個人帳戶資金收支情況。
|
第三十七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呼和浩特市區所有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均可向市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定點資格。市勞動行政部門會同醫藥、衛生部門對提出申請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資格證書。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并與其簽定醫療服務合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實行定點資格年檢制度。
|
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可選擇任何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也可持定點醫療機構出據的外配處方在任何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
第三十九條
積極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逐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在實行醫藥分開核算、分別管理,降低藥品收入占醫療總收入比重的基礎上,合理提高醫療技術勞務價格。
|
第四十條
要合理調整醫療機構布局,優化醫療資源配置,將社區衛生服務中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