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用人單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和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還可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增加產假15天。 3、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的,增加產假30天。 4、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女職工產假含法定節假日。 女職工生育津貼的日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由單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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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在職期間生育、節育等發生的下列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生育或者終止妊娠所必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二)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費用。 (三)采取除外用避孕工具以外的其他避孕措施的費用。 (四)實施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的費用。 (五)治療本條第二款范圍內的并發癥的費用。 用人單位職工因生育、終止妊娠引起并發癥在產假期間的醫療費用和因絕育、輸精管、輸卵管復通手術引起并發癥的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產假期滿后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和產假期間治療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造成的生育、節育手術并發癥,應當由施行手術的單位承擔治療費,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前述費用僅限于職工本人,不包括嬰兒醫治、護理等費用,具體范圍和標準按湘勞社政字〔2004〕13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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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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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加生育保險單位的男職工配偶(無工作單位)生育第一胎(不含終止妊娠),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生育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含相關的生育醫療費用),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生育醫療費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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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出差、異地工作、公派出境、出國人員其所在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所發生的生育費用及生育津貼按本單位參保的統籌地區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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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按國家規定免費供應避孕藥、避孕工具的費用由計劃生育事業費開支,生育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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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單位都參加了生育保險的,有關費用支付以女方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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