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組織、參與道路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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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的學員,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 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不得安排未取得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申請人上道路學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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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機動車教練員在教練過程中,除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外,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教練員證; (二)使用教練車進行教練; (三)按照經批準的教學計劃和內容開展教練; (四)不得超載和搭乘與教學無關的人員; (五)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不得從事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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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持軍隊、武警駕駛證的退役軍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在批準退役后一年內到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換發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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