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居民,憑市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所屬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對符合就業條件的低保對象,應優先為其介紹就業,免收合同鑒證費、成交服務費、職業介紹服務費、檔案寄存費、求職登記費、推薦成功費、再就業培訓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低保對象,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及各種證書費;低保戶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免收開業注冊登記費,IC卡費,稅務部門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對從事商品經營、勞務活動和進入集貿市場經營活動的,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 (三)醫療衛生防疫機構對低保對象從事飲食服務等個體職業需要健康體檢的,免收第一次體檢費;在醫院及社區衛生服務站(點)就診,免收門診掛號費,減免10%診療費和床位費。 (四)殘疾人聯合會要將殘疾人保障基金用于低保對象殘疾人的低保金補差和殘疾人低保家庭的特殊困難補貼。 (五)土地部門要在土地開發過程中保護低保對象的利益,適當增加低保對象家庭的拆遷補貼,減免低保對象家庭回遷過程中的相關費用。 (六)低保對象子女進幼兒園及入托時減免保育費、管理費;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期間,減免雜費;接受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教育的在讀生減免部分學費;接受中專、高等、高等職業教育的在讀生,減免部分學費、住宿費。 (七)低保對象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按照《呼和浩特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八)低保對象家庭按居住面積60平方米所需取暖費為標準,由供暖部門減免所需取暖費的40%,另60%由政府以代金券的形式發給住樓房低保家庭取暖補貼,居住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以實際居住面積發放取暖補貼;按每個取暖期內15噸原煤的標準,對住平房低保家庭予以取暖原煤補貼。 (九)住樓房低保對象家庭用水在6噸戶月,住平房低保對象家庭用水在3噸戶月內的,水費減免50%,同時免收0.35元噸的排污費,超出上述平均用水量則不予優惠,按實價收取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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