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分開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或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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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參保單位和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按月配置醫療個人帳戶資金。個人帳戶實行IC卡管理,本金及利息定期結算并歸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或依法繼承,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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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個人帳戶資金的配置辦法: (一)實行“3+1”統籌方式的,在職職工和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1.3%;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退休金的1.3%;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參保繳費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1.3%。 實行“6+2”統籌方式的,在職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3.3%;退休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人退休金的3.3%;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繳費參保人員,個人帳戶配置比例為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3%。 退休人員退休金低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以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配置,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00%的,按300%為基數配置。 對選擇“3+1”統籌標準調整為“6+2”統籌標準的參保人員,退休或達到退休年齡后按“6+2”統籌標準支付,但“6+2”統籌標準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0年;不滿10年的,按退休或達到退休年齡時的繳費基數補足相差年限費用后,方可按“6+2”統籌標準支付。 (二)參保人員的年齡以上年度12月31日的實足年齡一次核定,當年內不做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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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個人帳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超支自付,不得提取現金,其支付范圍為: (一)定點醫療機構門診醫保醫療費用; (二)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藥品費用; (三)定點醫療機構個人自付的住院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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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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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患慢性病需長期門診治療和符合住院條件又不便住院治療的,可設立門診特定病種和家庭病床,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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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患病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發生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先由個人自付,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的進入共付段,由參保人員和統籌基金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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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是:三級醫療機構為7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500元,一級醫療機構、鄉鎮中心衛生院和社區醫療服務機構為300元。在同一醫療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起付標準依次降低10%,但一個醫療年度內最多只降低兩次。轉往市外住院治療的,住院起付標準均執行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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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甲類藥品、診療項目和準予支付的服務設施費用全額進入統籌基金共付段;乙類藥品和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費用,先由個人自付18%后剩余費用進入統籌基金共付段,其中對單價在3000元以上的一次性醫用材料費用,合資、進口的分別由個人自付23%、30%后剩余費用進入統籌基金共付段;自費藥品、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不予支付費用的服務設施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統籌基金按在職和退休人員、以“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具體支付比例見下表: “3+1”、“6+2”統籌方式支付比例表 統 籌 標 人 員 類 別 和 比 住 院 費 用 (“3+1”統籌標準 “6+2”統籌標準 在職人員 退休人員 在職人員 退休人員 起付額以上—3000元 77% 78% 93% 95% 3000元—5000元 75% 76% 91% 93% 5000元—10000元 72% 73% 89% 90% 10000—20000元 75% 76% 91% 93% 20000元以上 77% 78% 93%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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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病確需轉往市外治療的,須填寫《固原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診轉院審批表》,經本市二級醫療機構提出轉診轉院建議,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后方可轉診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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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駐外一年以上的參保人員,應事先約定定點醫療機構,并經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備案。因病需住院治療的,須在住院三日內電話告知醫保經辦機構。 參保人員外出或在法定假期、探親期內在異地急診急救需住院治療的,須在住院三日內告知醫保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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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統籌基金一個醫療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萬元。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通過大額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及商業保險等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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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要嚴格遵守《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有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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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因工傷、生育、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自殘、自殺、他人故意傷害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所引發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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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若遇自然災害、突發性疾病流行和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大范圍危、急、重病患者住院,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無力支付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財政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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