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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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國家采用依法征稅的辦法籌集公路養護資金,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依法征稅籌集的公路養護資金,必須專項用于公路的養護和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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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對公路養護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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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村義務工的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公路兩側的農村居民履行為公路建設和養護提供勞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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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公路養護車輛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公路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對公路養護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 公路養護工程施工影響車輛、行人通行時,施工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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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國道、省道交通中斷,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修復;公路管理機構難以及時修復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當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居民進行搶修,并可以請求當地駐軍支援,盡快恢復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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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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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公路綠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組織實施。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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