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保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人事爭議仲裁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舉證權利,根據《重慶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渝高法〔2004〕5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人事爭議仲裁審理實際,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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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人事爭議仲裁證據的種類,主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7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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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我市各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人事爭議案件過程中,當事人就人事爭議案件本身的舉證及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 其他的調查舉證不適用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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