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工傷保險待遇的審核結算,按照市、區兩級社會保險業務管轄分工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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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且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受傷當時參保已經生效、有效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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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應當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的六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 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以下資料,并交驗原件: (一)填寫《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表》; (二)工傷確認表(書)原件; (三)勞動能力鑒定書(屬輕傷職工在醫療終結后自愿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的,提供《廈門市工傷職工醫療終結臨床體檢與診斷表》)原件; (四)身份證復印件; (五)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費發票和住院費用總清單原件; (六)病歷、出院小結復印件,或死亡證明和戶籍注銷證明復印件; (七)職工社會保障卡;首次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3個月內)發生工傷,還應出具地稅部門已受理的登記申報單; (八)屬建筑企業參保職工的,應提供職工《職業技術資格等級證書》復印件; (九)申請定期待遇(一至四級傷殘職工及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提供有“銀聯”標志的銀行卡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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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第十條規定提交材料外,還應提供以下相應資料: (一)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有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需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原件; (二)因傷情治療需要使用特殊診療項目、藥品目錄的,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廈門市工傷職工特殊醫療、康復費用核準表》原件; (三)屬舊傷復發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確認書》原件; (四)停工留薪期滿后仍繼續治療的(醫療依賴),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醫療依賴確認書》原件; (五)轉外就醫的,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廈門市工傷保險轉外就醫審核表》原件; (六)屬職業病的,提供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復印件; (七)康復醫療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康復治療確認書》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工傷職工康復計劃表》或《廈門市工傷職工特殊醫療、康復費用核準表》原件; (八)首次配置輔助器具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配置輔助器具確認書》;維修或更換輔助器具的,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廈門市工傷保險職工購置安裝康復器具核準表》以及維修或更換、配置輔助器具票據原件; (九)因恢復功能進行整容整形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康復治療確認書》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廈門市工傷職工特殊醫療、康復費用核準表》原件; (十)屬交通事故的,提供交通事故經濟賠償調解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復印件; (十一)屬其他第三者責任導致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其它經濟賠償協議書(調解書)等有效證明; (十二)屬建筑企業48小時內緊急臨時用工發生事故的人員,還應提供由地稅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設管理行政部門共同確認的《緊急臨時用工證明》原件; (十三)退休(退職)職業病職工,提供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退休(職)審批表》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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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認定為工傷,且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項申請核銷醫療費、輔助器具費用: (一)輕傷職工醫療終結后自愿放棄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醫療費用; (二)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的首次輔助器具配置費,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輔助器具維修、更換費; (三)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醫療依賴期的,其醫療依賴期間的醫療費用; (四)經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舊傷復發的,其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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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因工死亡職工其親屬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提供以下相應的材料: (一)供養親屬戶口薄和身份證復印件; (二)與工亡職工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無經濟來源的,或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提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 (四)屬遺腹子的,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 (五)屬孤寡老人或孤兒的,提供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提供就讀學校出具的就學證明或相關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原件; (七)屬養父母或養子女的,提供戶籍所在地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原件; (八)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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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職工因工下落不明,其供養親屬確有生活困難,申請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需提供單位及所在地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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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申請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時,提供以下相應的材料,并交驗原件: (一)填寫《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相關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協議復印件; (四)用人單位已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現金轉帳憑據復印件或職工簽收憑據復印件;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廈門市工傷保險待遇通知書》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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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采取分階段核銷醫療費或預支醫療費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廈門市工傷保險轉外就醫審批表》原件; (三)本市三級醫療機構會診記錄復印件和經治醫生出具的病歷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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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待遇審核部門應當在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待遇申請材料交齊后15個工作日內審結各項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務部門依據待遇審核部門傳送的工傷保險待遇信息,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撥款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工傷協議醫療機構、康復機構統一結算信息后,在5個工作日內審結工傷醫療、康復費用并反饋給工傷協議醫療、康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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