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和統一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社會統籌醫療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分開核算、各自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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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方案。審計部門負責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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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每月實際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數結算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并預留部分醫療費用作為保證金,按基本醫療保險年度考核情況給付。基本醫療保險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和基本醫療保險年度考核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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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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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設立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職工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定期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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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執行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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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查詢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交及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收支情況。 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在基本醫療保險年度內應向參保單位或參保個人提供載有參保人員繳費和個人醫療賬戶情況的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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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部門有權稽核用人單位的有關賬目、報表,核實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和養老金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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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主動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工作,指定專、兼職人員做好本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業務,并定期向每一名參保人員提供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繳交情況以及個人醫療賬戶情況,接受參保人員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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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 。ǘ┥賵蠊べY總額、多報養老金或退休金; (三)將因患有疾病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人員臨時招聘到單位工作,為其辦理基本醫療保險; 。ㄋ模┫蛏鐣kU經辦機構提供虛假憑證,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ㄎ澹┎话匆幎ㄞk理變更手續,造成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損失; 。┢渌斐苫踞t療保險基金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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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比例、個人醫療賬戶劃入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等提出調整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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