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工傷保險實施行業差別費率。按照風險大小將行業劃分為三個類別:一類為風險較小行業,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5%;二類為中等風險行業,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三類為風險較大行業,行業的基準費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 勞務派遣企業執行二類行業基準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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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依據所屬行業相應的費率檔次管理規定,確定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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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工傷保險經辦經費和工傷認定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部門預算。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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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儲備金制度。市本級統籌區應當按月將已征收的工傷保險費總額的20%轉入儲備金專門賬戶。儲備金達到上一年度各項工傷保險費用的支付總額時不再提取。工傷保險基金有結余的,儲備金先從結余中提取,不足部分按規定在基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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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其工傷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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