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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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下列情形,可增加產假及生育津貼: 1、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2、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3、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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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在職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的工資變更為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按月足額發放。 產假期滿后30日內憑女職工生育津貼墊付清單及相關材料,由用人單位到市社保處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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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女職工生育津貼以本人生產或流產時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女職工尚未參加養老保險的,以女職工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計算生育津貼,每月按30天為標準。 女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高于市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市區積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發;月平均繳費工資低于市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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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職工生育、終止妊娠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實行定點醫療。市區基本醫療保險已定點的醫療機構為生育保險定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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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一)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支付范圍: 生育保險執行金華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的有關規定。 (二)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支付。 (三)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支付范圍: 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需要,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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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一)女職工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1)順產(含7個月以上引產)分娩的醫療費:1900元(含產前檢查費,下同); (2)助產分娩的醫療費:2100元; (3)剖宮產手術的醫療費:3500元; (4)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費用在該分娩支付標準基礎上增加20%費用; (5)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400元; (6)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每人次200元。 (二)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實行定額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計劃生育實施節育技術服務及符合生育政策實施復通所需的手術費用,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衛生廳《關于規范和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浙價費[2005]140號)的規定標準執行。 (三)以上定額醫療費支付標準由市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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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已登記失業并領取《職工失業保險手冊》的女職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可申領一次性生育醫療補助金,由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浙江省職工失業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標準為一次性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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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異地分娩、終止妊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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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向市社保處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填寫《金華市職工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人身份證; (二)街道(鄉鎮)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務證》或《計劃生育手術許可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醫學出生證明、嬰兒死亡證明、流產醫學證明、節育證明、醫療費用發票、出院記錄; (四)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各項均需出示原件,有關證明材料需復印交市社保處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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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提供申請資料完整的,市社保處應當受理,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符合((金華市區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在本年度內補報職工參保名單的,可視作生育保險連續繳費年限,其待遇自補報登記之日起享受。 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在欠費期間發生的生育保險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待生育保險費補齊后,按規定與市社保處結算。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繳費滿6個月以后發生的生育費用由市社保處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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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計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費用; (三)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和標準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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