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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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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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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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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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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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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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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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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