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籌資標準、住院費用最高支付限額、住院費用起付標準、住院費用報銷比例的調(diào)整,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具體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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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根據(jù)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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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并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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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原印發(fā)的《巴中市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暫行辦法》(巴府發(fā)[200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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