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殘疾居民、經濟困難的農民和被征地農民(下稱特殊人群),以家庭為單位,可選擇個人按每人每年25元標準繳費參保,市、區財政補貼標準按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執行。其中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殘疾居民個人繳費部分由市、區財政分別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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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按第二十一條標準繳費的參保人醫療保險待遇如下: (一)起付標準按本市職工醫保相關規定執行。 (二)最高支付限額按本人連續繳費時間確定: 1、連續繳費時間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限額5000元(含自付部分,下同)。 2、連續繳費時間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限額1萬元。 3、連續繳費時間1年以上的,每社保年度限額5萬元。 (三)所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內的住院核準醫療費用,居民醫保基金按以下規定支付: 1、1萬元及以下部分(含自付部分,下同),一級醫院就醫的支付70%、二級醫院就醫的支付50%、三級醫院就醫的支付30%。 2、1萬元以上、3萬元(含3萬元)以下部分支付30%。 3、3萬元以上、5萬元(含5萬元)以下部分支付40%。 其中單價在1000元及以上的一次性材料費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40%。 (四)患有職工醫保《門診報銷病種目錄》中的疾病時,一個社保年度內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在所患病種支付限額內,屬中額費用病種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40%;屬高額費用病種的由居民醫保基金支付55%。 (五)參保人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其所發生的核準醫療費用按本條(一)、(二)、(三)、(四)款執行。 參保人未經核準到市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理(急診搶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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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特殊人群所有家庭成員在同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一種繳費標準,中途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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