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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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所采取的各種措施。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安全生產、勞動環境、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的保護、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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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勞動活動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個體生產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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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認真實施勞動保護法律、法規,維護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依靠科技進步,做好勞動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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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和國家監察;各級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行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對有關的勞動保護工作實行國家監督;各級工會等組織對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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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安全衛生的規章制度,愛護并正確使用安全衛生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并有權向單位和有關部門反映或者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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