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被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生活補助金; (四)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 金; (五)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六)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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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所需資金按照不超過當年實際 征收失業保險費總額的12%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市、縣失業保險機構在編制年度失業保險 基金預算時,同時編制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助年度收支預算和季度使用計劃,經同級勞動 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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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被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前,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 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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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失業人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依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 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計算: (一)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享受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滿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5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 ,增加2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18個月; (三)滿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個月失業保險金的基礎上,自第10年開始計算,每滿1年, 增加1個月失業保險金,合并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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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后又失業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其重新就業 后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合 并計算。合并計算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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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1999年1月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頒布前,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 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按規定職工所在單位應當繳納而未繳納的失業保險費,應予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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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市、縣企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65%,但應 高于本市、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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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領取15元定額醫療補助金 ,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以下規定發放醫療 補助金: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醫療補助金為住院治療費用的50%,一個失業期內最 高不超過本市、縣24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醫療補助金是住院治療費用的60%,一個失業期內最 高不超過本市、縣3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醫療補助金是住院治療費用的70%,一個失業期內最高不 超過本市、縣48個月失業保險金。 納入核定醫療補助金的住院治療項目范圍,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做絕育手術或分娩的失業人員,由本人申請,經 街道、區(鎮)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查后,報市、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按規定報銷醫 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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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病死亡,按規定的標準發給 喪葬費;發給直系親屬8個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次性撫恤金,沒有直系親屬的 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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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單位招收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 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 年限,每滿1年,發給l個月生活補助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生活補助金的標準為失業人員 失業保險金標準的70%。 農民合同制工人按照上述規定應當享受的生活補助金,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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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失業保 險經辦機構認定后,從次月起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勞動教養或被判刑收監執行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介紹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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