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市、區、街道建立地方總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產業工會或者工會聯合會。 社區、工業園區根據需要可以建立工會聯合會。 市、區總工會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和大型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設立工會工作委員會,作為市、區總工會的派出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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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有會員十人以上或者有職工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自設立或者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用人單位會員不足十人的,可以與本地區或者本行業其他用人單位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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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有女職工二十五人以上或者有女會員十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活動;女職工三人以上不足二十五人且女會員不足十人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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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由會員或者職工在上級工會的領導下開展工會籌建工作,設立籌備機構,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會組建工作。 前款所稱籌備機構由上級工會批準設立。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會員、職工和上級工會依法建立工會,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時間、場地和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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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各級地方總工會委員會、產業工會委員會、工會聯合會委員會和工會工作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工會委員會應當在每屆任期屆滿兩個月之前組織并完成換屆選舉;未能如期完成的,由上級工會監督該工會委員會或者組織會員在本屆工會委員會任期屆滿之前完成換屆選舉工作。 本屆工會委員會負責下一屆工會委員會換屆籌備工作。新一屆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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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候選人由會員民主推薦,報上級工會批準后,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其中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也可以由工會委員會選舉產生。 女職工人數較多的,應當有女會員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或者常務委員、委員職務。女職工人數在三人以上的,工會委員會中的女職工委員應當由女會員擔任。 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同類職務人員和人事部門負責人及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近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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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級工會可以在充分聽取會員和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工會主席、副主席候選人: (一)工會委員會或者籌備機構沒有提出主席、副主席候選人的; (二)工會委員會或者籌備機構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選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條件的; (三)工會委員會或者籌備機構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書面提出不愿意擔任主席或者副主席的; (四)工會委員會或者籌備機構提出的主席、副主席候選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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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經民主測評和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本級工會委員會或者上一級工會依法組織改選。 全體會員百分之十以上并且不少于八人聯名,有權向所在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提出罷免所在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的書面建議。所在單位工會或者上一級工會應當自收到書面罷免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是否提出罷免案的決定。 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和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的,應當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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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會員一百人以上的,可以依法選舉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任期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工會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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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具備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的,由市、區總工會辦理法人登記,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審驗。未按照規定定期審驗或者經審驗不符合法人條件的,由市、區總工會公告終止其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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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會以外的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工會名義開展活動,不得以其他組織形式替代工會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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