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金的監督管理,根據《財政部衛生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制度〉的通知》(財社〔2008〕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3〕30號)、《河南省財政廳衛生廳關于印發〈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豫財社〔2004〕7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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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縣(市)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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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各縣(市)財政部門和衛生部門對新農合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實行監督管理,并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業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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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基金監督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計劃、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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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縣(市)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新農合基金專賬(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專門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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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經辦機構應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并按照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會計人員發生變更時,應按規定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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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規避基金超支風險,保證基金安全運行,各縣(市)應建立新農合風險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制度,作為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專項儲備,其籌措規模、來源渠道、具體比例、數量和管理方式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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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經辦機構所需必要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年度預算,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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