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失業登記需履行的職責: (一)受理就業失業登記和核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二)建立就業失業登記專門臺帳,及時、準確地記錄勞動者就業與失業變動情況,負責本行政區域就業失業登記的統計工作,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和進行相關統計分析; (三)組織開展《就業失業登記證》的年度驗證工作; (四)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指導,提供就業崗位信息; (五)推薦、組織失業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 (六)按規定保管和處理就業、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辦理就業登記及相關手續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簡化程序,方便用人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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