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資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從其它渠道籌集的資金。
|
第七條
醫療保險基金按下列標準籌集:
(一)未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90 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30 元,財政補助60 元;未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殘疾人和城鎮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繳納10 元,財政補助80 元。
(二)成年居民按每人每年300 元的標準籌集。其中,老年居民每人每年繳納180 元,財政補助120 元;一般居民每人每年繳納230 元,財政補助70 元;成年居民中的重度殘疾人和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繳納40 元,財政補助260 元。
按上述補貼標準,省、市兩級財政補助50%,各市區、開發區財政補助50%。
榮成市、文登市和乳山市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基金籌集標準。
|
第八條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的代收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在校學生、托幼機構在冊兒童,由所在學校、托幼機構負責代收;
(二)其他參保居民由其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負責代收。
|
第九條
各收繳單位應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收繳、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參保登記和變更、參保資料保管、協助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信息確認等工作,并及時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費移交經辦機構,不得截留、挪用。
|
第十條
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有結余的,可用于為其父母、配偶、子女參保繳費。個人繳費和單位補助資金執行國家稅收鼓勵政策。
|
第十一條
城鎮居民參加醫療保險后需連續足額繳費,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城鎮居民個人繳費部分應于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繳納。
|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應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劃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