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辦法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參保未滿一年的職工,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 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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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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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鐵嶺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意見》(鐵政發[2004]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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