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是指下列情況:(一)勞動合同期滿自然終止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或關閉、解散自然解除勞動合同的;(三)非本人主動提出辭職或自動離職被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四)因本人過失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的;(五)職工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六)職工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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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經辦失業(yè)保險的機構所需經費,比照同級行政事業(yè)單位標準核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在財力可能的情況下,經辦失業(yè)保險的機構所需的公用經費和專項經費可略高于同級行政事業(yè)單位開支標準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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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5月18日省政府公布的《吉林省集體所有制企業(yè)職工待業(yè)保險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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