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yè)介紹服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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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或者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或者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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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求職者提供職業(yè)介紹服務,或者介紹求職者從事法律、法規(guī)禁止從事的職業(yè),或者以人力資源服務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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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人力資源市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接到舉報、投訴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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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求職者或者用人單位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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