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控告,請求調解、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出訴訟: (一)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 (二)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或者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企業違反集體合同、擅自變更集體合同的; (五)企業隨意撤消、解散、合并工會組織,將工會的辦事機構歸屬于其他部門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九)侵害企業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合法權益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的企業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直接責任人員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排除妨礙,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本級或者上一級工會;或者由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違反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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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企業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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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侵害企業工會合法權益,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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