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公布本地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項目名稱、征收依據、執收部門和資金管理方式等。 執收單位應當公布由本單位征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名稱和征收依據、對象、標準、范圍、期限和方式等。 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發生變化時,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執收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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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完善全省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財政部門、代收銀行和執收單位之間的信息共享,采取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種電子化征收方式,為執收單位、繳款義務人提供便利,提高征收、上繳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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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便民、高效、公正、公開的原則,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政府非稅收入代收銀行,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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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收繳情況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聯網,開通查詢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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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的日常監督、年度稽查和專項檢查制度,通過查閱票據、會計賬簿、銀行日報表等方式,檢查和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非稅收入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予以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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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計機關和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監督檢查,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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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執收單位應當接受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等有權機關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票據、會計賬簿、銀行日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財務執行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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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舉報和投訴。 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以及人民銀行等有權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舉報、投訴,并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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