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切實保障農村特困群眾的基本生活,規范我州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工作,保證我州農村低保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意見》(川委發〔2005〕9號)文件,四川省民政廳、財政廳《關于在全省啟動和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川民發〔2005〕25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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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地方政府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持有農業戶口中的農村困難居民予以適當救助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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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在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涼山州”)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適用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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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農村低保制度遵循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農村低保工作要與本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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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村低保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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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村低保實行政府領導、民政主管、各方配合、社會支持的工作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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