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中央組織部等部委關于落實離休人員離休費、醫療費的意見〉的通知》(廳字[2000]61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陜西省離休干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的通知》(陜辦發[2001]36號)的精神,為建立我市離休人員醫療待遇保障機制,按照“單位盡責、社會統籌、財政支持、加強管理”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離休人員醫療費用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專項籌集,統一管理,若有合理超支由財政保底。實行醫療保障機制后,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在規定范圍內發生的醫療費實報實銷,不得拖欠。
|
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統一管理。各區縣負責本區縣離休人員醫療保障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所屬的市及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離休人員醫療費的籌集、支付、管理等工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對離休人員醫療費單獨列帳、專款專用,要定期報告離休人員醫療經費收支使用情況;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基金的監督和審計。如發生資金缺口,合理開支按照財政支持機制確定的政策解決。 市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醫療管理按現行制度不變。縣區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離休干部醫療管理比照市級機關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