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監察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受 理舉報投訴、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和網絡監察等形式進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主動對用人單位開展日常巡視檢查,制定年度巡查計劃, 確定重點檢查范圍,定期檢查用人單位的用工情況。
|
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建立用工管理臺賬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及其他必備條款、交付勞動合同文本、 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就業登記備案的規定,以及遵守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和外 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八)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繳費數額的情況; (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十)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涉外就業服務單位遵守有關聘用中國雇員管理規定的情況; (十一)職業中介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有關職業介紹、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的情況; (十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遵守社會保險相關規定的情況; (十三)實習、見習單位遵守有關學生實習、見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督檢查事項。
|
第二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 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作出 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用人單位的陳述、申辯;作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決定,應當告知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法聽證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要求舉行聽證;用人單位要 求聽證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者個人阻撓勞動保障監察的,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