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各定點機構每年度的醫療保險基金使用預算、服務質量管理指標由市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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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實行獎勵措施。每個醫保年度終了時由城鎮職工醫療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完成任務突出的定點機構領導班子及醫保辦工作人員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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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門診附加保險、住院附加保險、個人儲蓄賬戶支付的費用按實際使用的金額結算,按月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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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老紅軍、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結算以及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參照本辦法執行,指標另行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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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災害等因素所發生的大范圍急、危、重病人搶救的醫療費用,由市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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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年初下達基金使用預算時,為市本級醫療保險提供服務不足一年的定點機構,全年實際使用醫保基金未超過預算的,按全年實際使用的醫保基金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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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縣可根據本縣實際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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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醫療費用結算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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