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職業技能鑒定活動,促進勞動者職業技能水平的提高,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職業技能鑒定,是指依據國家職業(工種)技能標準或者相關職業(工種)技能規范對勞動者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考核,認定其職業資格,并由市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部門)核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活動。 職業資格等級按照有關規定分為初級技能(五級)、中級技能(四級)、高級技能(三級)、技師(二級)、高級技師(一級)。 國家對特殊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條 職業技能鑒定遵循客觀、公開、公正、規范的原則。 |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勞動者根據自身職業發展和就業需要,自愿參加職業技能鑒定,提高職業技能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鑒定。 |
第五條 市勞動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國家未發布職業(工種)技能標準的新職業(工種)組織制定相關職業(工種)技能規范并納入職業技能鑒定范圍;對國家已發布職業(工種)技能標準的,可以對相關內容進行補充。 |
第六條
鼓勵行業協會、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根據行業發展需要,在勞動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對國家未發布職業(工種)技能標準的新職業(工種)擬定職業(工種)技能規范。 按照前款規定擬定的新職業(工種)技能規范,對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的,市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新職業(工種)技能規范的內容被國家采納的,市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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