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條
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同意,任何人均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的案卷和專利登記簿,并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 已視為撤回、駁回和主動撤回的專利申請的案卷,自該專利申請失效之日起滿2年后不予保存。 已放棄、宣告全部無效和終止的專利權的案卷,自該專利權失效之日起滿3年后不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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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簽字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 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并附具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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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有關申請或者專利權的文件,應當使用掛號信函,不得使用包裹。 除首次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外,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辦理各種手續的,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和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 一件信函中應當只包含同一申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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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呈黑色,整齊清晰,并不得涂改。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并不得涂改。 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向書寫。紙張限于單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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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專利法和本細則制定專利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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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2年12月21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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