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招聘方案規定的考核要求和考生的考核結果確定擬聘人選,并將擬聘人員名單在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也可以同時在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的門戶網站上公示,且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向考試組織單位提出,考試組織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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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聘用人員名單,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簽訂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事業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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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擬聘崗位出現空缺的,事業單位或者其主管部門可以按照考生的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遞補其他考生,并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報批時說明以下情況: (一)應聘人員體檢或者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二)擬聘人選公示的結果影響聘用的; (三)擬聘人選放棄聘用的; (四)未在規定的報到時間內報到的; (五)導致擬聘崗位空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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